当怀孕遇上伦理问题 | 基甸聊天第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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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一些生物医学方面的伦理问题。本期聊天中,基甸弟兄举了两个怀孕中遇到伦理问题的事例,跟大家分享基督徒在做这样的伦理抉择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本期聊天录制于2019/11/26
文 | 基甸
图片来源pxhere;基于CCO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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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聊一下怀孕、生孩子的过程里面可能遇到的伦理问题。先讲两个例子。
阿霞是个特别爱孩子的基督徒姐妹。她也非常希望自己跟丈夫能够得到上帝的赐福,生儿育女,为人父母。她跟她先生结婚已经7年了,她先生也很想要孩子,但她一直都不能怀孕。他们夫妇一起祷告了多年,仍然没有孩子。阿霞的医生建议她采取“试管婴儿”的方法人工受孕。她听医生这么说的时候,心里的第一反应是:“基督徒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受孕吗?这会不会违背圣经的教导啊?”她决定在回复医生之前先跟丈夫一起跟教会的牧师谈谈,征求牧师的意见……
詹传道和妻子小薇结婚5年,已经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当他们得知小薇又怀上一个男孩时,非常高兴和感恩。但随后的产前检查却带来非常不好的消息:医生说胎儿有严重的基因缺陷,如果生下来,可能存活不了多久;如果活下来,很可能将严重残障,终身需要父母家人在身边护理。医生心情沉重地跟他们夫妇说,我知道你们是基督徒,是反对堕胎的。但这实在是很特殊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是所有选择中伤害最小的,在道德上也是可以理解的。詹传道夫妇跟医生说,这个选择太艰难了,他们需要祷告,寻求上帝的带领……
上面这两个故事,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生物医学伦理问题的例子。对基督徒来说,我们都会同意我们的伦理观应该建基于圣经的教导上。但是当我们把圣经的原则运用到实际的伦理问题上时,却常常会遇到两难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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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亚伦与十诫》
Aron de Chavez, 1674 (wikimedia.org)
基督徒在做伦理抉择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更重要的是哪些?改革宗神学家傅瑞慕(John Frame)在他所写的《基督徒生活的教义》(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书名中文又译《基督教伦理学》)这本书中提出,基督徒做伦理相关的决定,应该有三方面的考量,或者说需要从三个角度来看问题:一是“规范”(normative),二是“处境”(situational),三是“内心”(existential)。
(1)规范:基督徒的伦理规范是以圣经(上帝的道)为准则,上帝的话是我们判断善恶的终极标准。历世历代的基督徒都以十诫(参《出埃及记》20:1-17,《申命记》5:6-21)为上帝绝对的道德律的总结和不随时间和文化改变的道德性律法。新约圣经(包括主耶稣自己)多次引用十诫并且肯定、赞许这些道德律。但是当我们以十诫的道德律为规范时,我们不是用教条主义或律法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它们。我们需要注意圣经的其它经文对十诫的解释和应用,注意十诫的每一条诫命都有正面和负面的应用,也都有狭义和广义(引申)的应用。
比如十诫中“不可杀人”的诫命,除了禁止人故意杀害他人的生命,从积极的意义上说,也意味着基督徒应该尊重生命,尽力维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不可奸淫”的诫命,除了禁止人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以外有不正当的性行为,也教导我们在对待异性方面要保持心灵的纯洁。(参《马太福音》5:27-28)
(2)处境:当我们把这些伦理规范实际应用在我们的生活中的时候,我们同时必须考虑到我们实际的处境。圣经教导我们一些原则,但具体应用这些原则时,我们常常需要用上帝给我们的理性,或者通过上帝的普遍启示,去了解、认识具体的处境,才能做出合乎中道的、有智慧的决定。
(3)内心:我们还必须时时省察自己的内心动机,更深入地认识我们的动机和内在的光景,也从良心、直觉等方面来衡量我们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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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样的原则具体应用在生育技术方面,我们可以有下面的考量:
按照圣经的教导,生儿育女是上帝赐予人的一种祝福(参《诗篇》127:3-5),也是上帝吩咐给我们的一项责任(参《创世记》1:28)。如果当今新的生育技术能够帮助不育妇女怀孕,让其夫妇能够生儿育女,这样的技术可能成为上帝赐福给不育夫妇的一个渠道或工具。
但利用这些技术成全生育,应该以不违反圣经的其它道德诫命为前提。基督徒应该小心的是,不是所有的新型生育技术都符合基于圣经的基督教伦理。
例如,在人工授精中,精液可能来自不育妇女的丈夫,也可能来自捐赠者。如果来自捐赠者,会有第三者介入夫妻关系的问题。这不但可能会带来法律上的纠纷,更违反了圣经教导的“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纯洁、忠贞的性伦理。借腹怀胎的技术也有同样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在一些人工受孕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受孕的几率,常常会制造多个胚胎,多余的胚胎可以冷冻保存,也可能被捐献给其他夫妇或用于生物医学实验,还可能会被毁灭、丢弃。由于基督徒相信胚胎已经有生命和人格,毁灭、丢弃胚胎,或者把胚胎用来做实验,都等同于堕胎,是违反基督教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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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把这样的原则应用在堕胎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考虑的一些问题:
基督徒相信,生命开始于卵子的受精(参《诗篇》139:13-16)。因此,堕胎等于是杀害婴儿生命,违反了十诫中第六诫“不可杀人”的诫命。基督徒明确反对当今世俗社会文化中在堕胎问题上不尊重生命的态度和做法。
但我们也承认有时候基督徒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果医生建议人为终止怀孕,基督徒将可能面临两难的伦理选择困境。在一些极端特殊(也很罕见)的情况下,基督徒也同意“不可堕胎”的原则可能有例外。例如当妊娠出现严重问题,如果不终止妊娠,怀孕的母亲将在生产时失去生命,而胎儿的生命也几乎不可能保存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妊娠是合理及在伦理上可以接受的。
胎儿被发现有缺陷、生下来将会有残障,可能是伦理抉择最艰难的一种情况。单单从基督教伦理的理论上说,我们是反对因为胎儿有缺陷就堕胎的。按照圣经,上帝对我们的生命(包括是健康的和有残障的)有绝对的主权(参《出埃及记》4:11,《约伯记》1:21)。耶稣对有残障的孩子有深切的同情和关爱(参《约翰福音》9:3),我们对有残障的胎儿也应该如此。
但是同时,我们对遭遇这样伦理困境的基督徒父母应该有足够的同情心和关爱的心肠。我们不应该“站着说话不腰疼”,用“律法主义”态度来对待他们。他们若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那是出于自我牺牲、愿意背负十字架的爱。他们将要承担的牺牲、付出,值得我们敬佩,更应该得到我们作为信仰共同体的全力支持和帮助。
《耶稣与行淫被捉的妇人》
Guercino, 1621 (wikim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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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前面的两个例子。阿霞和她先生在跟教会的牧师交谈和一起祷告后,对人工受孕技术有了更详细和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他们再去见医生时,向医生表示,他们愿意考虑人工受孕的方法,但前提是只能使用阿霞的先生的精子,及不制造、不丢弃、不毁灭多余的胚胎。几个月后,阿霞通过体外受孕成功怀孕,又过了九个多月,她顺利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和丈夫一起欢欢喜喜地迎接他们的孩子来到世上。如今的阿霞,已经是二女一儿3个孩子的妈妈,她为上帝藉着现代医学技术给她带来的生养儿女的祝福深深感恩。
詹传道夫妇为小薇腹中的胎儿切切祷告,他们的属灵导师和教会的弟兄姐妹在听到他们的分享后也为他们禁食祷告,给了他们很多属灵上的鼓励和支持。他们最后决定:即使冒着孩子终身残障、需要父母照顾的风险,他们仍然选择不做流产,把孩子生下来。尽管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将一生背负苦难的十字架,他们仍然相信上帝创造的生命的尊严与价值,也相信上帝有怜悯、有恩典,必会与他们同在。小薇产期时间满足,生下一个男婴,但因为天生有严重的身体缺陷,孩子在一个礼拜以后就去世了。詹传道夫妇为孩子取名叫“天望”。教会为这个只在世上有短暂的几天生命的小天使举行了追思礼拜。弟兄姐妹拥抱着詹传道夫妇,泪流满面。他们在心中深深为詹传道夫妇的生命见证感动,也为上帝免去他们重担的怜悯慈爱而感恩。
马里兰洛城基督福音教会;基甸 摄
面对生命中涉及生物医学伦理的艰难抉择,作为基督徒,我们都愿意我们的决定能符合上帝的心意,荣神益人。我们需要在上帝目前恳切祈求,愿主赐予我们顺服上帝旨意、遵从圣经诫命的心;也赐予我们智慧,使我们能分辨处境,做出正确的抉择。在这个过程中,也愿上帝帮助我们省察我们的动机,靠着上帝的恩典,活出美好的生命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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